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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宁天顺与要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天顺,要丰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824号原告宁天顺。被告要丰胜。本院在审理宁天顺诉要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天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天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天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宁天顺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