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宁天顺与要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天顺,要丰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824号原告宁天顺。被告要丰胜。本院在审理宁天顺诉要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天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天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天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宁天顺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