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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进辉与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高迁北街村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陈氏贸易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进辉,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高迁北街村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陈氏贸易有限公司,陈立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988号原告:杜进辉等869名高迁北街村村民。诉讼代表人:杜进辉,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诉讼代表人:杜志新,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诉讼代表人:杜纪东,男,汉族,1952年4月1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诉讼代表人:张彦林,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赵会强,石家庄市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高迁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高迁北街村。负责人:梁栋川,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俊梅,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陈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08号。委托代理人:王锦奇,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艳辉,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立伟,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刘喆,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进辉等869名高迁北街村村民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高迁北街村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陈氏贸易有限公司、陈立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核实发现,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中:1、有五人在起诉时已经死亡(苗群莲、段同、陈国芹、田风华、杜风占);2、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上有标注没有赋予起诉权利的18人;3、没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8人;4、身份证过期的5人;5、身份信息涂改或涂抹不能确定身份的90人;6、重名43人次。以上情况已经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建文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