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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环与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陈逢干、陈丽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环,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陈逢干,陈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献环,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小黄山口(原五宫煤矿)。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逢干,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出生,系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陈丽丽,女,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系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张献环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陈逢干、陈丽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