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顺全、路海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顺全,路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顺全,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海文,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吴顺全因与被申请人路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顺全申请再审称:二审未将吴顺全把河南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凭证交付路海文的行为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吴顺全经张建忠介绍,向路海文借款1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23日为路海文出具“证明”,内容为“今借海文现金壹万元并有壹万元存折抵押,本金利息到期归还海文所有”。吴顺全将河南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凭单交于路海文。吴顺全主张其交付借款凭单的行为构成债权转让,但路海文不予认可,且吴顺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在借贷时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原审对该“证明”条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吴顺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顺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超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