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谭家明与蓝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明,蓝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657号原告:谭家明,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蓝毅,男,1984年1月3日出生,畲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家明与被告蓝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家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谭家明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勇人民陪审员 欧惠娴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