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津市国土资源局与杨俊民非诉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杨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8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xx。委托代理人宁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xx年xx月x日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俊民,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2017年6月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国土资源局的河国土资申字(2017)第17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河国土资处字(2017)第1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河国土资处字(2017)第1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杨xx在违法占用的514.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和被执行人的意见,执行申请材料不完备,故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xx的河国土资申字(2017)第17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国强审 判 员  柴国军人民陪审员  薛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薛琰杰书 记 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