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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石楠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鑫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相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2执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