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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宜江石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安县宜江石油有限公司,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8号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宜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实际经营者李吉勇,男,系李波父亲。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被执行人张崇文,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江安县宜江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江石油公司)申请执行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江安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江石油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崇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宜江石油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3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 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