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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瑞芳与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瑞芳,刘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597号原告:任瑞芳,女,1988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爱国,男,1983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瑞芳与被告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任瑞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瑞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任瑞芳负担。审判员 赵���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奕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