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9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先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先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430号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11号东衡槟城5号楼负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8515M。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先文,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先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