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卢冰,女,1978年1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卢冰申请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卢冰案款746568.5元,承担执行费9865.68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