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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神敏诉郑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神敏,郑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893号原告:谢神敏,男,1953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郑凯,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李永平,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县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负责人:王涛,总经理。原告谢神敏诉被告郑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谢神敏于2017年6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神敏撤回对被告郑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2元,由原告谢神敏负担。审 判 长  程 潺人民陪审员  谢明贵人民陪审员  李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