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合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刘合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395号原告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文昌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63708694T。法定代表人郭向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玉帅,系公司员工。被告刘合斌,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合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