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7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代明与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代明,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7行初26号原告冯代明,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邹后银(系原告之母、特别授权),195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709468663N。法定代表人汪忠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代明诉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代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