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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王国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王国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4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负责人于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凤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诉被告王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