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洪河与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河,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03行初5-1号原告程洪河,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李传金,所长。原告程洪河诉被告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应诉通知书,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原告送达答辩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一超审 判 员 王焕强人民陪审员 张富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