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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必春与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春,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244号原告:陈必春。被告: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王府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林永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方华,,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必春诉被告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必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