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红改与山东省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改,山东省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77号原告张红改,女,1985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山东省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庄桂强,总经理。地址:茌平县信发工业园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营销服务部。地址:聊城市茌平县新华园5号楼6、7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改与被告山东省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改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张红改负担。审 判 长 高探明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人民陪审员 刘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凤娇书 记 员 闫旭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