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被执行人龚德龙、被执行人杨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龚德龙,杨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中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807008-5。负责人:黄晖,行长。被执行人:龚德龙,男,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杨群珍,女,苗族,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德龙、杨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处置告知书,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改财产交接及处置需要时间,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