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顾炼与张志萍、张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炼,张志萍,张建国,徐早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炼,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张志萍,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徐早娇,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炼与被执行人张志萍、张建国、徐早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5月18日本院续查封被执行人张志萍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福星惠誉东澜岸一期3栋20层15室的房产,续查封期限二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志萍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福星惠誉东澜岸一期3栋20层15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