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鲍刚与戴忠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刚,戴忠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49号原告:鲍刚,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戴忠汝,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刚诉被告戴忠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鲍刚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