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鲍刚与戴忠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刚,戴忠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49号原告:鲍刚,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戴忠汝,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刚诉被告戴忠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鲍刚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