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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治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治峰,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穆小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治峰,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明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三合国际城1号楼17层1170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飞,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穆小侠,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上诉人赵治峰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穆小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治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治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治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治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赵 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