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郁心飞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特84号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楠,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郁心飞,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郁心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因被申请人郁心飞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林旺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