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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司加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加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8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加炳(绰号阿敏),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2000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3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加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苏011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司加炳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司加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司加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加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司加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司加炳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加炳撤回上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李忠强审 判 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柳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