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祝连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祝连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691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肖铁金,总经理。被告:祝连勇,男,1955年3月18日,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祝连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