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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祝连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祝连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691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肖铁金,总经理。被告:祝连勇,男,1955年3月18日,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祝连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