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殷万江、苏文杰等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万江,苏文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初84号原告殷万江,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7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苏文杰,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22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区长。原告殷万江、苏文杰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乐敬审 判 员 王伟凯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