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萍诉被告孟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孟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56号原告:张丽萍,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建飞,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丽萍诉被告孟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丽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937.5元减半收取968.75元,由原告张丽萍负担。审判长 梁 艳审判员 张建龙审判员 郑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