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陆x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x,赵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728号原告:陆xx。委托诉讼代理人:屠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原告陆x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不锈钢铝合金。2016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原告货款10000元,并承诺至2016年12月28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未付。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6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陆xx壹万元正,到28日还清”。由于被告未能支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xx支付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立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淇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