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盐城大丰祥瑞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大丰祥瑞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836号原告:盐城大丰祥瑞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72728084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海堤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卞明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凤,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43749792T,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海运大厦四楼。负责人:房慧,该公司经理。原告盐城大丰祥瑞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盐城大丰祥瑞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大丰祥瑞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大丰祥瑞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盐城大丰祥瑞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