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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翠莲与林碧芳、林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莲,林碧芳,林赞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民初2953号原告:陈翠莲,女,193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爱月(系陈翠莲媳妇),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碧芳,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赞良,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翠莲与被告林碧芳、林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爱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碧芳、林赞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翠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碧芳、林赞良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起按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30日,林碧芳以缺资为由向陈翠莲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陈翠莲收执,约定月利率2%,并由林碧芳胞兄林赞良提供担保。借款后,林碧芳仅支付利息人民币20000元就不付息,经陈翠莲多次催讨未果。林碧芳、林赞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30日,林碧芳向陈翠莲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陈翠莲收执,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由林碧芳胞兄林赞良提供担保。借款后,林碧芳于2016年2月间支付给陈翠莲利息人民币20000元后至今未还本息。本院认为,陈翠莲与林碧芳、林赞良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陈翠莲的陈述在案佐证,予以确认。被告林碧芳借款后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0000元,应予扣除。被告林赞良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林赞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碧芳追偿。被告林碧芳、林赞良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碧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翠莲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0000元);二、林赞良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碧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林碧芳、林赞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金桂人民陪审员  阮庄希人民陪审员  郑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灵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6719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3506632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34472032”l”m_font_0#m_font_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6719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3506632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34472032”l”m_font_0#m_font_0?)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6719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3506632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34472032”l”m_font_0#m_font_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