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丁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820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丁磊,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赵丁磊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丁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丁磊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