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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水利工程处与郾城区沙北李记胡辣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水利工程处,郾城区沙北李记胡辣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579号原告:漯河市水利工程处,住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152号。被告:郾城区沙北李记胡辣汤,住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市水利工程处诉被告郾城区沙北刘老二担担面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漯河市水利工程处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水利工程处撤回对被告郾城区沙北刘老二担担面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水利工程处撤回对被告郾城区沙北刘老二担担面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漯河市水利工程处承担。审判员  刘迎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