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唐西玲申请保全曾碧光、曾维柏、杨小连(2017)黔2601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西玲,曾碧光,曾维柏,杨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财保64号申请人唐西玲被申请人曾碧光被申请人曾维柏被申请人杨小连申请人唐西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坐落在凯里市迎宾大道大地春城*层*号门面(建筑面积101.84㎡)达成买卖意向,并于当日签订《门面买卖合同》,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门面买卖补充合同》,但被申请人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6年8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退款协议》,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曾碧光、曾维柏共同承担退款责任,其家庭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购房款1018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退还申请人购房款总额的50%,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购房余款及违约金,若申请人未能履行该退款协议,需按照购房款总额支付月利率2%的违约金。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退款协议》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实际属于被申请人曾维柏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永乐路“大地永乐家园”*层*-*号、*-*号、*层*-*号、*层*-*号商业用房,保全价值为1218400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AGYA403Z011*******1U)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实际属于被申请人曾维柏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永乐路“大地永乐家园”*层*-*号、*-*号、*层*-*号、*层*-*号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柱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