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元与吴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元,吴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12号原告:王亚元被告:吴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元与吴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与被告买卖车辆事实已经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刑终20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吴春香犯诈骗罪,需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原告诉求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本院不再重复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薇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