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住成县。被执行人:李某,女,住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