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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荣晖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晖,中教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61号申请执行人:荣晖,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教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镇西草场1号16层1623室。法定代表人齐晓峰。本院在执行荣晖与中教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