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国才申请执行自贡市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才,自贡市兆仓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才,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法定代表人吴兆仓,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兆仓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0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