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879925-3。法定代表人:伍年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49308-6。法定代表人:任显初,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6执8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一次性支付了裁决书确定的执行款210850.00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上海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回了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641号裁决书确定的服务费、仲裁费,共计人民币207830.00元。且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张鑫冰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