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丽英与赵美娟、徐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英,赵美娟,徐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民初136号原告:周丽英,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赵美娟,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徐云杰,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周丽英为与被告赵美娟、徐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2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美娟、徐云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为750元,按年息5%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4月25日,被告赵美娟出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年息5%计算,并承诺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告还清借款,以上事实由被告赵美娟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赵美娟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甚至拒接原告电话。上述借款系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美娟、徐云杰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赵美娟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二、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赵美娟向原告的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共同债务的事实。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4月25日,被告赵美娟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方式给付被告赵美娟2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赵美娟归还了5000元,后被告赵美娟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借原告借款15000元。另查明,被告赵美娟和徐云杰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6月30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美娟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催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赵美娟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并未约定归还时间,应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宜。被告赵美娟在与被告徐云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赵美娟、徐云杰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美娟、徐云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丽英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两被告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54元,由被告赵美娟、徐云杰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 判 长 刘晓序审 判 员 林幸宇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