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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与鲁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鲁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黄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旭东,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鲁旭东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传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