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7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怀春与被告大同市北岳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春,大同市北岳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77号原告:王怀春,男。被告大同市北岳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怀春与被告大同市北岳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怀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刚仁人民陪审员  贾永再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