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郭保玉、任素琴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郭保玉,任素琴,乔永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893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统一社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1788XXXX。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彦超,男,1989年04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南乐县,身份证号:。被告:郭保玉,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任素琴,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乔永红,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保玉、任素琴、乔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72元,减半收取6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安沛人民陪审员张翼杰人民陪审员王兰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李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