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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赣州同庆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赣州同庆纺织品有限公司,余献,郭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郭妮,行长。被执行人赣州同庆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县区工业园红金小区。法定代表人余献,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余献,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郭婷,女,1970年9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赣州同庆纺织品有限公司、余献、郭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同庆纺织品有限公司、余献、郭婷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