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史超、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超,王红,杨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史超。被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杨耀辉。申请执行人史超与被执行人王红、杨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8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4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超与被执行人王红、杨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00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耀辉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耀辉名下车牌号为津K×××××号、MEE189号、NPV198号、NRB189号汽车四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