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锦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602号被执行人:李锦钟,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在天津市南开区,现因犯诈骗罪服刑期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锦钟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李锦钟罚金人民币6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518元,因李锦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60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锦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