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伟与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汇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汇祥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124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汇祥店,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果塘路179号附1号。负责人:王艺橙。原告罗伟与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汇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罗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撤回对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汇祥店的���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海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