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中平与李万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平,李万洲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422号原告:刘中平,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李万洲,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刘中平与被告李万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中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刘中平负担。审判员 丁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