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铁瑞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铁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同济道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3715816417D。法定代表人:方合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玮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铁瑞,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再审申请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铁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23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庭审中从未声称、更未认可“暴雨过后免除了部分商户的租金”,二审判决认定庭审中再审申请人认可免除部分商户租金,不能成立。地下商场虽遭雨水倒灌,但经及时清理一周后即恢复了正常营业,被申请人对暴雨过后商场恢复营业的事实也已经明确认可。因此,原二审判决纯属歪曲客观事实、故意偏袒被申请人一方。二、在具备开业条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拒不开业经营,并一直占有、使用承租房屋,原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要求其支付租金的合法请求不予支持,明显是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被申请人在具备开业条件的情况下拒不开业,依法应支付房屋租金。被申请人的各项损失己经包含租金损失的情况下,原二审法院不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租金的诉请,构成对被申请人同一损失后果的重复赔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时郑铁瑞主张大暴雨后商场一直不具备开业条件,由于2012年7月21日唐山大暴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涉案经营场所被水淹后不能正常营业也是客观情况,故郑铁瑞无需再举证证明其主张。申请人主张一周后即把水抽干,但并不等于商场可以正常营业。申请人主张商场已经具备了开业条件,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