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光平与陶雪平、秦洪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平,陶雪平,秦洪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512号原告:陈光平,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雪平,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秦洪艳,女,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陈光平与被告陶雪平、秦洪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平撤诉。本诉案件诉讼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陈光平负担。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