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XX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XX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徐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201号原告:江苏XX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江苏XX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侯XX,该清算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告:徐XX。原告江苏XX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江苏XX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863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77号XX(施工编号),单价5100元/平方米,测绘后面积115.83平方米,房屋总价590733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房款504409元,余款86324元至今未付。另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将消防总管道及总阀建造在涉案商铺内,占用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影响房屋装修,存在隐患;管道油漆已经开始脱落,有可能会慢慢生锈导致漏水,如果今后造成损失由谁来承担;购房合同上没有涉及到消防管道及总阀等设施要安放在我家商铺内;如果消防工作人员来我家进行开关操作会影响我的个人隐私及财产安全;以前交付的时候我就发现有极大的隐患,曾经给他们多次交涉此事,至今也没给我任何说法。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江苏XX电器城施工编号XX,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114.59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5100元,商品房价款总金额584409元;被告按贷款方式付款,首付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支付全部房款的50%,金额为294409元,除首付款外,剩余房款290000元应于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7日内(2010年2月10日前)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按贷款方式付款;原告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2010年6月30日,经常州市房产测绘中心测量,该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15.83平方米,故该房屋的实际总价应为590733元。2010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该房屋。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04409元,尚有余款86324元未向原告支付。还查明,上述房屋内存在消防总管道和总阀,占用了房屋内部一定的空间。上述事实,由《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接单、房屋内部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将商品房交付给被告,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被告辩称在交付房屋时才发现购买的房屋内有消防总管道和总阀,占用使用面积,影响装修,给被告带来诸多不便,原告也一直不解决这个问题。鉴于被告购买的房屋系预售房屋,房屋内有消防总管道和总阀确实影响房屋空间完整使用,影响了被告的切身利益,而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向被告如实告知过出售的房屋内存在消防总管道和总阀的情况,系原告向被告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本院依法酌情扣减房屋总价的2%以弥补被告该部分损失。该房屋的实际总价为590733元,扣减2%后为57891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购房款504409元,尚需向原告支付购房款74509元。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XX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7450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XX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元,由被告徐XX负担846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包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XX 来源:百度搜索“”